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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南昌市青山湖区胡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3年9月,根据公安部移交的线索,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分局对闵某某、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立案侦查。经查,2023年4月,经胡某某联系,闵某某、胡某某以700元价格从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2本,当事人对有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3年12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胡某某、闵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月2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判处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案例2:上饶市某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案
2024年2月1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上饶市某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中心存在以下问题:1.培训场所有消防安全隐患;2.电工作业和制冷与空调作业部分实操设备缺失,安全帽等培训用品过期;3.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抽查的“2023年低压电工初训12期”培训档案中学员签到不规范,实际授课与《教学计划执行表》不一致。
该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6项第二档、第18项第一档规定,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责令该培训中心限期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4年7月12日,上饶市铅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1车间正在作业的电焊工邓某某、黄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0项第一档规定,上饶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景德镇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案
2024年1月30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景德镇市昌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景德镇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方某某所提供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认定为假证。
该员工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3项第一档的规定,景德镇市昌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方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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